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
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 |
【内容类别】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|
【文 号】联合公告〔2013〕52号 |
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|
【发布日期】20130903 |
【生效日期】20130903 |
【效 力】[有效] |
【效力说明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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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,减少纸质单证流转,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,海关总署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, 自2013年9月16日起,海关不 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(以下简称外汇局)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(以下简称A类企业) 提供纸质报关单收、付汇证明联。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 汇收付业务,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,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 A4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(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)并加盖企业公章。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 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, 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、付汇证明联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
2013 年9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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